新快报讯 影视剧衍生产品随着影视剧播出而获得了极高的关注度,在各大电商平台上,以影视剧名称为关键词的衍生产品数不胜数。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了一件影视剧衍生品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结果显示,商家如果未经授权,擅自以影视剧名称或图片宣传、销售衍生品,可能构成侵权。
未经授权利用剧照销售项链
据悉,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剧酷公司)是热播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制片方,该片中,演员杨紫饰演的角色佩戴了一款" h "型项链,在电视剧播出后广受欢迎。剧酷公司发现广州佳和美首饰厂(以下简称佳和美首饰厂)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同款项链,并使用《亲爱的热爱的》剧名和剧照作为产品名称和宣传图片,剧酷公司认为佳和美首饰厂该行为构成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佳和美首饰厂侵害剧酷公司著作权,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剧酷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佳和美首饰厂相关行为既构成侵害著作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首先,《亲爱的热爱的》作为剧酷公司制作的电视剧作品,属于在市场上流通的文化产品,本身具有商业价值,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保护。涉案电视剧在多个省级卫视黄金剧场及视频网站的播放,具有一定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在此基础上,涉案电视剧名称作为指示商品来源、区分同类产品的名称,其具有较强的独特性和显著性,相关公众对该名称具有较为广泛的认知,能够基于该名称建立与涉案电视剧商品的联系。因此,《亲爱的热爱的》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其次,佳和美首饰厂作为首饰产品的经营者与作为电视剧产品经营者的剧酷公司,并非属于传统意义上同一细分领域的同业竞争者。但是,司法对竞争关系的理解应着重从是否存在竞争利益以及从被诉行为本身的属性进行判断,而非要求经营者之间必须属于同业竞争者或者服务具有可替代性。剧酷公司在天猫网站上授权三家店铺销售与被诉侵权产品一致的项链产品。佳和美首饰厂在其与涉案电视剧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使用涉案电视剧名称作为产品名称,该行为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损害剧酷公司竞争利益的可能性。因此,应当认定二者具有竞争关系。
最后,剧酷公司作为涉案电视剧的发行方和著作权人,在其并未举证证明其享有相关配饰、服装等衍生品知识产权权利的情况下,无权垄断电视剧衍生品的全部知识产权,无权禁止他人制造、销售与电视剧相关的衍生品。但是,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竞争规则是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关注和规制的重点。若他人随意使用涉案电视剧名称进行宣传、推广,以自由竞争之名、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实,则该行为亦难谓正当,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称,本案通过对竞争关系和有一定影响商品的界定,认为影视剧属于在文化市场中流通的商品,而影视剧制片方与影视剧衍生品制售者存在竞争关系,从而认定擅自使用影视剧名称宣传衍生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进一步加大创新保护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