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首饰交女友保管 分手后可否收回
编辑同志:
我与前女友聂某均离异,后经朋友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聂某先后2次到我务工地玩耍,在其返回老家时,聂某称我在外务工,黄金首饰放在身边不安全,她要帮我保管,我遂将首饰交给了她。现在我们已经分手了,请问,我能否要回首饰?
读者 罗先生
罗先生:
你在与聂某无任何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主动交付了财物且无书面约定,故你交付给聂某饰品的行为应视为赠与,现在要求返还,不具有法律依据。
同时,即便你诉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你并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保管事实,为此,你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收回首饰的诉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责任编辑:尹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