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晚报讯 徐晓霞 罗兰 全媒体首席记者 万珺 近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审理查明:3月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范某拿着其女朋友给的钥匙进入被害人聂某某家中,见聂某某家中没人,便乘机盗得一个黄金手镯和一个黄金吊坠后离开,销赃后所得赃款11780元,用于偿还信用卡。经认定,被盗黄金手镯和黄金吊坠市场价值14147元。
3月5日凌晨1时许,范某被抓获,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4月17日,范某家属赔偿了聂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4147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其自愿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